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精神,为帮助、鼓励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就业创业, 现就使用失业保险金支付就业创业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能保证当地6个月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的,可以实施就业创业补助政策。
二、补助对象:领金人员或招录领金人员单位(实际用工单位非劳务派遣单位)。
三、补助标准
1、对领金人员给予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2、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上述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且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可申领一次性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
3、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剩余金额全额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规定予以保留。
四、申报材料:
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及人社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流程:
1、市本级申报流程:领金人员申报→市社保中心初审→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市社保中心将补助拨付到领金人员或招录领金人员单位账户。
2、县(市、区)申报流程:领金人员申报→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补助资金用款计划→市社保中心初审→市人社局、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补贴资金到账后,各县(市、区)经办机构参照市本级补贴支付流程,及时把资金拨付到领金人员或招录领金人员单位账户。
六、政策执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有关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实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就业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政策,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创新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认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使用效益,帮助领金人员就业创业。
2、加强政策宣传。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与领金人员的沟通,确保领金人员能够准确了解掌握政策,及时自主申报补助。
3、认真审核把关。要按照政策规定的补助对象、标准,指导领金人员完善申报材料,落实审核、审批等环节的工作职责,认真把关,各负其责。要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要求,规范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加强监管和内控,确保基金安全,市人社局、财政局负责对各县(市、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4、系统软件及时调整。按照政策规定相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社保操作系统,便于经办人员按规定录入操作。
附件:
1《宣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
2、《宣城市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补助申请表》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1日
抄送:省人社厅、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宣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3日印发
附件1:
宣城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姓 名 | 身份证号码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就业创业证编号 | 联系电话 | ||||
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编号、起始时间 | |||||
本人申请确认事项 | 本人自愿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补助,并放弃本次应领而未领取的剩余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对以上申报内容及所提供各项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确认签字: 年 月 日 | ||||
就业(创业)单位审核确认意见 | 以上信息真实准确,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 经初审,该领金人员符合领取就业创业补助条件,拟按规定支付( )就业创业补贴: 圆(¥ 元) 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 | ||||
人社局审核意见(盖章): | 财政局审批意见(盖章): | ||||
附件2:
宣城市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就业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
单位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招录领金人员数 | 联系电话 | ||||
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编号、起始时间 | |||||
申请单位承诺 | 以上申报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准确,本单位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 | 经初审,该用人单位符合领取就业补贴条件,拟按规定支付就业补贴: 圆(¥ 元) 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 | ||||
人社局审核意见 (盖章): | 财政局审批意见 (盖章): | ||||